安徽省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亿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8545号之二
申请人:阜阳亿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经济开发区颍三路南侧、州九路东侧阜阳市绿洲木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QHB76H。
法定代表人:杜邦,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北环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3965590453。
法定代表人:宋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亿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2日作出(2021)皖1621民初854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271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良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