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阜阳亿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8545号
申请人:阜阳亿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经济开发区颍三路南侧、州九路东侧阜阳市绿洲木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QHB76H。
法定代表人:杜邦,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北环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3965590453。
法定代表人:宋涛。
原告阜阳亿邦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271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源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4271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良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