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厚邱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厚邱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579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厚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帝景华府10#1304号。 法定代表人:**付,董事长。 被告:**付,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厚邱建设有限公司、**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俊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