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5799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厚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帝景华府10#1304号。
法定代表人:**付,董事长。
被告:**付,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厚邱建设有限公司、**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俊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