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厚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茆圩乡庙茆路原派出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环翠区**硬化工程修缮队,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南竹岛****楼**网点。
经营者:**,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江苏厚邱建设有限公司、**付因与被上诉人环翠区**硬化工程修缮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6916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厚邱建设有限公司、**付上诉称,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沭阳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因要求支付分包工程款向原审法院起诉,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因施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