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沭阳县正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天能电池(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沭开民初字第02858号
原告沭阳县正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都市阳光小区25B幢03-04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天能电池(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天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正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天能电池(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正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正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8元,已减半收取28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