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22执6806号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正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怡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国铭,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3654.80元及诉讼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何占付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