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477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泸州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有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西南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赵彬。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泸州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