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

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2569号
原告: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高新区酒谷大道五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798465191。
法定代表人:艾宗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旭,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城西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95759974。
法定代表人:罗泽民。
原告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县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利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熊丽梅
书 记 员 李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