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502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动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动力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动力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502财保49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童荣彬
审判员 康 泸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袁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