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

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泸州市龙信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财保196号
申请人: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泸州市龙信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市龙信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自有的川E×××××号小型普通客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泸州市龙信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
二、在车管所对*E×××××车进行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需续行保全,在财产保全期满前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