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

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2财保492号
申请人: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人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6.8万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所有川E××号车辆。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川E××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川E××号车辆;
二、在6.8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所有川E××号车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