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

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泸州市龙信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经济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财保196号之一
申请人: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高新区酒谷大道五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798465191。
被申请人:泸州市龙信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B2567Q。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裁定保全了泸州市龙信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泸州市龙信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在车管所对川E×××××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