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2执恢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502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借款69450.00元及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2018年11月7日总对总反馈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卡余额345.35元,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卡余额47.52元,现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查到**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对被执行人**车辆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丰田牌川EBL3**汽车,该车辆在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进行查封但车辆去向不明并未实际控制,故暂时不能进行依法处置。
4.对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公司持有股票(股权)。
三、通过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询问纳溪区永宁街道打渔村社区工作人员吴金,经工作人员实地调查确认纳溪区打渔村9号2单元9号没有叫做**的人实际居住,该地址的邻居证实该房屋经多次买卖已经不再是原来的房主。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川0502执恢5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动力传媒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曾强
审判员***
审判员康泸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