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112执50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长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视科天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租赁费3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省视科天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02900.00元并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