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306号

申请人: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荆山路**江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64476032A。

法定代表人:张常智。

被申请人: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B6250。

法定代表人:谢百灵。

申请人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自贸区支行账号为2304××××2061上的银行存款4892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申请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938**、担保人程诚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0××××、担保人孙俊琴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B××××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自贸区支行账号为2304××××2061上的银行存款489200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938**、担保人程诚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0××××、担保人孙俊琴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B××××号小型轿车)。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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