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098号
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荆山路**江南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64476032A。
法定代表人:张常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原告公司员工),男,汉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别授权。
被告: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B6250。
法定代表人:谢百灵。
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意见,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