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317号
申请人: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常智。
被申请人: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法定代表人:谢百灵。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306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892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