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107号
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荆山路**江南科技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064476032A。
法定代表人:张常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皓,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B6250。
法定代表人:谢百灵。
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靖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本院减半收取837元,由原告泸州市智恒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容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左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