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04执913号
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夏凯、张玲玲、***:
关于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大康体育健身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凯、张玲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浙0604民初7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03月11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