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展物资有限公司、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745号

申请人:四川华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王孝彬。

被申请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陈安华。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申请人:泸州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法定代表人:曾德敬。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730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