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异16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泸州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C-HS-1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76103348N。
法定代表人:曾德敬。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龙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95073339N。
法定代表人:王孝彬。
被执行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大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78260X4。
法定代表人:陈安华。
被执行人:熊先礼,男,汉族,1955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泸州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云台路一段68号西南商贸城16区C-HS-1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76103348N。
法定代表人:曾德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展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先礼、泸州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泸州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欣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鑫欣房地产请求,解除“鑫欣国际”项目3-1102、3-704号房屋的查封措施。事实和理由: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查封了“鑫欣国际”项目3-1102、3-704号房屋,该房屋已经在查封前出售,正处于网签阶段,为避免新的违约、商品房一房多卖等情况,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展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先礼、泸州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以(2021)川0504执16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一段83号3栋1单元7层704号、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一段83号3栋1单元11层1102号。
另查明,鑫欣房地产与案外人詹会全于2021年1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合同编号),约定詹会全于2021年1月29日一次性付款,鑫欣房地产未提供付款凭证。鑫欣房地产与案外人代勇、石兰于2020年9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合同编号),约定代勇、石兰按揭支付购房款,2020年10月15日支付首期购房款155594元,余款向四川省泸县农村商业银行牛滩支行申请贷款,鑫欣房地产未提供付款凭证。
上述事实,有(2021)川0504执1686号执行裁定书、鑫欣房地产与案外人詹会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合同编号)、鑫欣房地产与案外人代勇、石兰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合同编号)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鑫欣房地产与案外人詹会全于2021年1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合同编号),鑫欣房地产与案外人代勇、石兰于2020年9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合同编号)。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日以(2021)川0504执16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一段83号3栋1单元7层704号、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旭东路一段83号3栋1单元11层1102号。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查封前很长时间鑫欣房地产均未为案外人詹会全、案外人代勇、石兰办理网签备案;二、鑫欣房地产未提交案外人詹会全、案外人代勇、石兰购房款支付凭证。异议人鑫欣房地产提供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鑫欣房地产认为涉案房屋已经出卖案外人,其已经不是权利人了,提出异议的权利人应该是案外人詹会全、案外人代勇、石兰。
综上,异议人鑫欣房地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泸州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罗 洪
审判员 刘 梅
审判员 熊 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官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