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168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王孝彬。
被执行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
法定代表人:陈安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5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泸州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法定代表人:曾德敬。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展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462326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涂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