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21执恢188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泸州任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
潭区迎宾大道二段33号泸州方兴钢材市场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BL39R。
法定代表人:任利,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
镇大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78260X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熊先礼,男,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
四川省泸县龙脑大道521号2幢2室,身份证号码
510521195505260011。
本院在执行泸州任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
限公司、熊先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货款2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
23043488091000245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30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