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任利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21执1661号
申请人:泸州任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二段33号泸州方兴钢材市场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BL39R。
法定代表人任利,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大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78260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熊先礼,男,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执行泸州任利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先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521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熊先礼应支付申请人泸州任利贸易有限公司款项共计504136.88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551账户名下有存款158451.51元,本院已予以扣划,申请人已领取。2018年12月24日,被执行人熊先礼转账支付申请人泸州任利贸易有限公司50000元。本案中,申请人共计领取案款208451.51元,剩余款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2018年12月25日,申请人泸州任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521执16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