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民终1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男,1991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系上诉人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伟,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凤凰城1栋4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30B3R0L。

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

被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广,男,199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川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5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李 野

审判员  蓝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