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宇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华宇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502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甘晓林,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宇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茜草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4694520-3。
法定代表人梅宗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5民终2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华宇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共计27757.53元,执行费3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华宇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73.53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肖力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