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宇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

资中县恒峰工业公司与华宇石油钻采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502民初3100号
原告:资中县恒峰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宋家镇熊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7837286-0。
法定代表人:伍波,总经理。
被告:四川华宇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梅宗清。
原告资中县恒峰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宇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资中县恒峰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资中县恒峰工业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正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