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502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黄熙明,男性,1969年12月19日出生,46岁,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华宇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鑫阳路1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94520-3。
法定代表人:梅宗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泸市劳人仲案9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5053.27元及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5103.2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华宇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03.2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华宇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华宇石油钻采装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韵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