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2634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上列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第三人:田恩涛,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春,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玉蟾街道朝阳社区玉蟾大道186号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4HMPA5T。
法定代表人:李一民。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田恩涛、四川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66元,减半收取72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 静
审 判 员  代 红
人民陪审员  邓元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曾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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