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46号
原告: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榕山镇水巷子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3T59Q2E。
法定代表人:廖朝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合江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勤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望龙镇新建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6NJCQXR。
法定代表人:徐克勤,执行董事。
原告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勤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世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