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品道业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四川尚品道业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终1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尚品道业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长春路3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5329158B。

法定代表人:郑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婷,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寅,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茂元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西南商贸城15区1层98号(1514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4MA68Y3CU0L。

经营者:李成均。

上诉人四川尚品道业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品文化)因与被上诉人***、泸州市龙马潭区茂元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茂元建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4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品文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尚品道业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尚品道业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四川尚品道业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蓝 军

审判员  马金川

审判员  陈 靖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