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

泸县云锋建材经营部、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财保46号之一
申请人:泸县云锋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1MA69HP4451,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石桥镇永定桥北街22号。
经营者:杨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遵宪,泸县毗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RBY978,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草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钟龙雨。
申请人泸县云锋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泸州泸县支行(账号:2304××××7152)存款61000元;同时杨云锋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Y××××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泸县云锋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在工行四川省泸州泸县支行(账号:2304××××7152)存款61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杨云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Y××××号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一辆,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郭曦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倩倩
书 记 员 欧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