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

泸州合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2224号
原告:泸州合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合面镇合府街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226U404。
法定代表人:林敷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坪,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静,四川结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草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RBY978。
法定代表人:钟龙雨。
被告:***,男,生于1980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泸州合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毅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泸州合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合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琳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