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这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男,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四川缘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古蔺镇滨河路胜利桥头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MA63NYX84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缘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敏、***、**、***、***、***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敏、***、**、***、***、***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