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9财保4号
申请人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47609元。申请人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行(账号:23×××86)的银行存款1247609元;
二、上述账号不足1247609元的,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智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金额至1247609元止。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陆会
书记员 肖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