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鑫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4875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英,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鑫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杭州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赵黎明,总经理。
被告:张某,女,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段炳旭,男,33岁,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段桂升,男,62岁,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巩秀芹,女,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段峥,女,汉族,住胶州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朱艳,女,38岁,住胶州市。
被告:刘云龙,男,198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胶城建筑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鑫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某、段炳旭、段桂升、巩秀芹、段峥、朱艳、刘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25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徐聚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