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月19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忠斌。
被执行人青岛鑫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杭州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97XR。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鑫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1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2069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材料后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经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反馈均无可供执行线索,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亦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青岛鑫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其可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申请人表示暂时不需要悬赏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松光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