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尚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铁力市尚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722民初1210号
原告:铁力市尚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力市铁力镇向阳家园小区**楼**商服。
法定代表人:佟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力市尚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东民主村曲家堡村民组050419居民,现住嘉荫县。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铁力市尚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力市尚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铁力市尚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