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执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向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23层E、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4NGJ8M。
法定代表人:陈庆攀。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执行人:福建聚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区金峰镇宏达商住楼3幢7号、8号、9号一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463928643。
法定代表人:陈吓俤。
申请执行人福建向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聚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102民初3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聚众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向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2000.00元、资金占用费7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4、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予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公民身份证号:3501261975××××××××)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产权证号:航房权证H字第××号;长乐区金峰镇××商住楼××幢××号,产权证号:航房权证H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
5、本院已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笔录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欧松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金明浈
书 记 员 李小桃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