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724号
申请人: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
被申请人:贵州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恒森时代**楼******房/div>
被申请人:贵州欣辰鑫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中天商务港****[市府社区]v>
被申请人:田小琴,女,汉族,1976年3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邓学文,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民初529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贵州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贵州欣辰鑫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小琴、***、邓学文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贵州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贵州欣辰鑫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小琴、***、邓学文名下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贵州欣辰鑫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小琴、***、邓学文名下银行账户人民币44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