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与贵州裕弘医药有限公司、贵州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惠水县晨辉矿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1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负责人:杨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毅、**,北京市中银(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裕弘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水县晨辉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水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本院在执行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与贵州裕弘医药有限公司、贵州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惠水县晨辉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贺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罗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