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与季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3404号 申请人: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同安西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季桦,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原告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桦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3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季桦支付原告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58500元,愿意于2020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20000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给付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2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18500元。二、若被告季桦任有一期至期不能履行的,则原告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工程款61000元中未履行及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另行给付违约金10000元。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由被告季桦负担,并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3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2020年6月2日、2020年9月15日,本院分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0年6月2日,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苏州市××浒花园××室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止;因该处房产首封法院为姑苏区人民法院,本院不予处置,且已向首封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待处置完毕后一并参与分配;若需对以上房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2020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新吴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该地财产线索,反馈被执行人在该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5、2020年9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1731元,执行费976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材料、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316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