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91民初4760号
原告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74686850E,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同安西路9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2055141N,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被告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84448215H,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大道99号。
原告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冶公司)、被告淮安西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经审查:2015年7月10日、2015年8月5日、2015年9月25日、2015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京冶公司签订四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10.2条均约定,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案涉四份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请仲裁,该争议解决条款应约束原、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国特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6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