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富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万润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青岛富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4017号
原告:青岛万润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惠州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于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钊森,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5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富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陈万举,职务总经理。
原告青岛万润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富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万润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万润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万润幕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德富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文倩
书记员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