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9496号
原告:***,男,1957年1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青岛富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06495287B。
法定代表人:陈万举,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青岛富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不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19]第2350号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以(2020)鲁0281民初9465号、(2020)鲁0281民初9496号立案,因该两案系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281民初946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乐斐
书记员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