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富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富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2746号
原告:***,男,1957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林甸县,现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富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福州北路48号,统一社会代码:91370281706495287B。
法定代表人:陈万举。
第三人:闫庆忠,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诉被告青岛富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燕
审 判 员  陈 敏
审 判 员  孙 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乐斐
书 记 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