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1民初412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
被告:青岛富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万举,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青岛富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匡德富
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
人民陪审员 常青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文倩
书记员薛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