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亿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山东泰安亿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4998号
原告:***,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山东泰安亿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旋,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安亿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韩晔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