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河南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49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9号楼11层1101号、1102号、1103号、1105号、1106号、1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永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北、黄河北街东2号楼1单元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志慧,上海君澜(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1民初201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河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3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河南安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1098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黄智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