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621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
被告:***,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邦达嘉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邦达嘉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2022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3635元,减半收取1818元,多缴纳的诉讼费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